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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懺悔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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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2/5)

,不是由大自然賜與的,而是由人自己造成的。任何一個人,隻要他不常常想到痛苦,不瞻前顧後,他就不會感覺到什麽痛苦。


《痛苦與幸福》


凡是實行法治的國家—無論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稱之為共和國;因為惟有在這裏才是公共利益在統治著,公共事物才是作數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製的。


《論法律》


由於社會公約,我們就賦予了政治體以生存和生命;現在就需要由立法來賦予它以行動和意誌了。因為使政治體得以形成與結合的這一原始行為,並不就能決定它為了保存自己還應該做些什麽事情。


《論法律》


法律既然結合了意誌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所以一個人,不論他是誰,擅自發號施令就絕不能成為法律;即使是主權者對於某個個別對象所發出的號令,也絕不能成為一條法律,而隻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權的行為,而隻是行政的行為。


《論法律》


我考慮那種他們(猶太人)自詡為得之於上帝的法律,而我發現它是可讚美的。它是一切法律中最早的法律,正是這種神聖的聲音,向每個公民講授公共理智的a言,並教導他們按照自己的判斷準則行事,而不要自相矛盾地行動。政治上的統治者發號施令時,隻能根據這種聲音來對人們講話。因為一個人一旦把法律放在一邊而使別人服從他的私人意誌時,他就馬上背離了文明社會狀態,而使自己麵臨著純粹的自然狀態,在這種狀態裏,人們的服從完全是出於迫不得已。


《政治經濟學》


我要探討的是在社會秩序之中,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情況著眼,能不能有某種合法的而又確切的政權規則。


《社會契約論》


如果每個國家隻能有一種建立秩序的好方法,那麽人民發現它以後,就應該堅持它;但是,已經確立的秩序如果很壞,那麽人們為什麽要把這種足以妨礙他們美好生活的法律作為根本法呢?何況,無論在什麽情況下,人民永遠是可以做主改變自己的法律,哪怕是很好的法律;因為,人民若是喜歡自己損害自己的話,誰又有權禁止他們這樣做呢?


《社會契約論》


我們應當避免??把野蠻人和我們日常所見到的人混為一談。自然用一種偏愛來對待所有在它照管之下的那些動物,這種偏愛好像是在表示自然如何珍視它對這些動物加以照管的權利。在森林裏的馬、貓、雄牛甚至驢子,比在我們家裏所飼養的大都有更高大的身軀,更強壯的體質,更多的精力、體力和膽量。它們一旦變成了家畜,這些優點的大部分都會消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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