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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會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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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會計憑證(2)(2/4)

辨認。如果出現書寫錯誤,若允許在原始憑證上更改,應按規定的方法更改。有關貨幣資金收付的原始憑證、銀行的結算憑證如果出現錯誤,不得在憑證上進行更改,隻能按規定的手續報廢,重新填寫。


填製及時,就是要求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完成和執行情況及時填製原始憑證。切忌先辦理交易或者事項,後辦理憑證手續,以免造成責任糾紛,使財產受到不應有的損失。


2.3 原始憑證的審核


一切原始憑證填製或取得後,都應按規定的程序及時送交會計部門,由會計主管或具體經辦該事項的會計人員進行審核。原始憑證的審核主要從以下兩方麵進行:


(1)審核原始憑證所反映的交易或者事項是否合法合理。即以有關的法律法規、財經製度、預算、合同等為依據,審核原始憑證反映的交易或者事項有無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有無違反有關財經製度的規定;有無違反預算、合同事項的規定;有無偽造、塗改、虛報冒領、貪汙等違法行為;


(2)審核原始憑證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內容是否完整,手續是否完備,文字是否清晰,交易或者事項的實物數量、單價、金額的計算是否正確等。


在審核中,對於內容不全、手續不完備、數字差錯以及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原始憑證,應該退回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請其補辦手續或進行更正;如果發現有違反國家財經製度規定的開支,會計人員應拒絕付款和報賬,並協同有關人員及時進行糾正;如發現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偽造塗改憑證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或人員,按情節輕重進行處理。隻有經過審查無誤的原始憑證,才能作為證明交易或者事項發生的合法依據來編製記賬憑證,據以記賬。


3.1 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


前已述及,記賬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性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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