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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會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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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會計工作組織(1)(1/4)

組織會計工作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會計規範;


會計機構:是進行會計工作的機構;


會計人員:是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規範:是管理會計工作、規範會計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的總稱。我國會計規範體係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製度、企業內部會計管理製度等。


會計機構設置


我國會計規範體係構成


不同層麵會計規範的內容。


企、事業單位組織會計工作的首要條件是設置必要的會計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稱會計法)對企、事業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有專項規定,如《會計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每個單位都要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會計機構,辦理會計業務。一般而言,單位都會在內部單獨設置會計機構,辦理會計業務。但規模特別小、業務量不大的單位也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可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個單位如果設置了會計機構,在會計機構內部,還要按不同會計業務設置不同的崗位。如設置專門進行現金收付業務的出納,負責成本核算、材料核算、往來賬目、固定資產核算等的不同崗位。為了保證資產的安全,會計機構內部還應當建立稽核製度。對此,《會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製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依會計業務量多少和企、事業單位組織方式不同,會計工作組織形式也不同。一般而言,會計工作組織形式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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