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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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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從公平正義看當代法律選擇的新發展(1/5)

王穎蕾


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國際私法離不開法律選擇,自從國際私法產生至今,法律選擇問題便一直是國際私法領域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之一。從巴托魯斯的法則區別說到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則,從薩維尼的法律關係本座說到裏斯的最密切聯係說,無一不是在探求一種比較完備的法律選擇方法。一如裏斯在主持修訂美國《第二次衝突法重述》時所言:“一定有更好的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說,一部國際私法的曆史,就是一部法律選擇方法不斷完善與發展的曆史。


傳統的法律選擇方法僵硬、刻板,使法官必須運用一切可行的例外條款,如識別、公共秩序保留、程序問題與實質問題的劃分,甚至反致製度來追求公平正義的判決結果。然而這種例外條款的應用,反而大大有悖於連結點製定時製定者所追求的法律的確定性及可預見性的初衷。在這樣的背景下人們不斷尋求更好的方法。在當代,法律選擇的方法有了極大的發展,最密切聯係原則因其靈活性與合理性幾乎被各國視為法律選擇的首要方法,意思自治原則也超越了合同領域向其他領域滲透,直接適用的法出現並不斷發展,法律選擇的標準也日趨多元化,出現了依“利益分析”選擇法律,依案件取得的結果選擇法律,依有利於判決在外國得以承認與執行和有利於求得判決一致選擇法律等不同方法。然而,到底是一種怎樣的力量與標準在推動著法律選擇在當代的發展。筆者認為:雖然生產力的發展,經濟的進步是根本的實質性的原因,但公平正義正是這樣的一個研究角度和直接的推動力量。


一、國際私法中的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從結構上看雖然是兩個詞,但在許多情況下有著相通的、共同的含義。我們在單一解讀時,也經常將其交叉定義。公平即公正、平等,這既是正義追求的目標之一,又是衡量正義的標準與尺度,還是實現正義所必須的一種手段。羅爾斯認為公平即正義、平等,站在這一觀點上,我們就可以把焦點調試到正義上,那麽正義又有著怎樣的內涵。


正義一詞的使用由來已久。通常正義又可稱為公平,公正,合理等。古今中外,人們對正義有著各自不同的看法和見解。《辭海》中的解釋為公正的,公正的道理。孔子認為:正者政也,義者仁義也。荀子第一個把正義上升到製度層麵來認識,認為:“有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也。”亞裏士多德認為,正義主要用於人們的行為,正義存在於平等之中。烏爾比安則認為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誌。到了近代思想家那裏,正義的概念越來越多的被專門用做評價社會製度的一種道德標準,被看作社會製度的首要價值。美國著名哲學家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的首要價值,正義的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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