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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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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試論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1/6)

李偉


引言


很多人可能都聽說過《美國聯邦例法》中“魚兒不會說話”這個案例,於此提及此案的目的決不僅僅是有感於此案背後濃濃的人文關懷,而更多的是引發我們的深思:目前此案若發生在我國我們該如何麵對?嚴正學訴椒江區文體局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案;沈某訴浙江省桐鄉市國稅局行政不作為案,最終都被法院以起訴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由駁回起訴。深思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國缺乏行政公益訴訟。而行政公益訴訟的建立是世界各國的重要舉措,麵對這些,我國應作何反應,行政公益訴訟製度的建立已勢在必行。羅馬法的一句法諺“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很清晰地說明了原告或起訴人的重要性,所以若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程序確立行政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是首要。


一、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發展及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現狀


(一)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製度的發展


“資格就是法律能力。”根據《布萊克法律大辭典》的解釋,原告資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爭端中所享有的將該爭端訴諸司法程序的足夠利益,其中心課題是確立司法爭端對起訴人的影響是否充分,從而使起訴人成為本案訴訟的正當原告。簡單來說,原告資格實際上就是什麽人有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有關的行為進行審查的權利。那麽由此可以推出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就是,在行政公益訴訟中享有的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資格。在行政公益訴訟中,起訴主體所代表的利益不一定與自身有直接關係,他所代表的是社會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訴訟主體具有廣泛性和不確定性,這也使得它與傳統的原告資格理論中起訴方必須與糾紛有足夠利益關係是不一致的。


研究行政公益訴訟生成的曆史。可以發現“行政上的原告資格概念與司法上的原告資格概念都不是靜止不變的”。美國著名行政法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指出,“行政法方麵的任何變化都沒有原告資格方麵的變化迅速。”公益訴訟正是原告資格不斷放寬,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管道越發暢通的產物。


建國以來,我國行政訴訟製度從無到有,從初步建立到逐步發展,原告資格的變化反映了行政訴訟製度的這種發展曆程,大致有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頒布至1989年,這個時期的行政訴訟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對原告資格並無明確具體的標準,各個具體的法律也大致重申《憲法》中有關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檢舉、控告權利的條款,所以事實上的行政訴訟案件非常少。行政訴訟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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