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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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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國足協若幹法律問題初探(1/6)

馬潤潤


現代社會的體育,已超越其自身,不再僅僅是運動員之間的遊戲。體育運動受經濟、政治、文化影響之深,對經濟、政治、文化反作用之廣使世人對其關注倍增。足球作為“世界第一運動”最明顯地體現了這個趨勢:球星身價近億美元,一場比賽涉及的經濟利益難以計數,全球範圍內的足球腐敗迭起等現象不勝枚舉。


中國足協是足球事業的核心,近年來,中國足壇混亂不堪的局麵和足協作用發揮的失靈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從法律角度探討足協問題成為熱點。中國足協是一個私法人嗎?其何以擁有強勢的行政權力?如何有效監督足協權力的行使?


一、中國足協的性質與法律地位探討


(一)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章程》規定,中國足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足球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唯一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僅從章程規定,我們是否可以確認足協是私法上的社會團體法人呢?答案是否定的,判斷一個組織的法律性質應當從其設立目的、運作方式、活動內容、法律依據等方麵進行綜合考察,在全麵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界定。


首先,中國足協設立的目的是通過開展足球運動,促進足球發展,增強人民體質,組織與加強各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之間的交流,完善足球協會體製,提高各級俱樂部的水平。可見,足協的目的是公益性的、非營利的,這使足協區別於企業法人。同時,足協並不參加足球比賽,也不直接參加足球運動,而是通過宏觀的運作與管理,組織協調足球運動的開展,這使其區別於以直接從事某項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如公立學校、電台、報社等)。


其次,足協由承認足協章程的地方足協、足球俱樂部和個人自願加入組成,其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可見,足協的主要決定應由自願加入其中的會員民主決定、集體安排,各成員之間權利義務平等。這一規定使足協從根源上成為一個私人組織、私人控製的私法人,足協的行為應受民法調整。


再次,足協行為的主要內容應當是組織指導足球運動發展,推動項目普及、提高,以及通過必要的經營籌集和積累項目資金,實現會員的共同意誌。


由此可見,根據章程,足協由私法主體自願組成,以實現會員共同意誌為宗旨和活動內容,會員全體決定重大事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符合社會團體法人的特征。但中國足協缺乏作為法人的一個必要因素――獨立性。章程規定,中國足協與國家體育總局之間是業務指導與監督關係。但實際上,國家體育總局的官員是足協高層的主要來源,足協全體工作人員的人事檔案存放於體育總局下屬的人才交流中心,足協中心領導由總局挑選。沒有人事權的足協當然無法實現自身工作的獨立,中國足協的“社會團體法人”地位形式大於實質。


但盡管如此,民法在對足協規製中仍起先導作用,足協的活動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規範。如足協的成立和章程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法通則規定。這一性質的確認,直接關係到足協活動的法律適用和其本身的市場定位。


(二)中國足協是依照法律授權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但這一地位存在明顯的瑕疵


通過對足協章程的分析我們發現,足協成立的目的顯然不是一個私法人可以完成了和完成好的。作為行業性組織,足協承擔著必要的管理調控職能,例如對俱樂部參加全國性比賽的準入、足球俱樂部與球員之間關係的協調、對違規違紀人員和組織的處罰等等。


行業組織作為政府和公民的中介,承擔對行業公務的管理職能是必要的。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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