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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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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操縱下屬單位騙取他人財物應如何定性(1/6)

魏軍


一千個觀眾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一個在檢察官看來罪大惡極的犯罪嫌疑人,律師很可能會認為其無罪,而法官最後又可能作出不同於前兩者的判決。通過多角度來了解、觀察、分析事物,可以對其產生更為深刻的認識。因此,柏拉圖通過一個雅典來客、克裏特人克列尼亞斯以及斯巴達人梅奇盧斯之口為我們描述了《法律篇》,張軍、薑偉、田文昌聊出《控辯審三人談》,胡雲騰、張金龍、邱興隆談出《死刑三人談》。在此,筆者希望借鑒、嚐試這種方式來分析本文討論的案例,也許幾種觀點均有偏頗之處,但各種意見綜合在一起,對於大家分析該案可能會有一定的幫助,得出更為正確的結論,若是這樣,筆者的初衷也就實現了。


案情簡介


2000年6月,王某請A冶金公司(國有)原料部主任張某幫其籌措期貨交易資金。張某為了給朋友幫忙,即編造借口,私自以A冶金公司名義,和B紡織工業供銷公司(國有)商談共同投資購買鋼材,約定B公司出資100萬元,B公司表示同意。在簽訂合同期間,因為部門經理無法簽訂合同,張某感覺操作不便,遂於6月23日找到本公司下屬的C物資公司(國有,獨立核算)經理薛某幫忙,讓薛某以C公司名義出麵,替其部門簽訂合同,款項僅在C公司過賬。薛某表示同意,對其原因未予過問。薛某按張某安排與B公司簽訂協議後,B公司將100萬元轉入C公司賬上。6月29日,薛某按照張某與王某的指定,將100萬元從C公司轉入王某朋友的D公司銀行賬上。王某從D公司將此款轉走投資期貨損失。之後,張某以未參與使用、王某以投資損失等種種理由不予歸還。


問題一:A公司的張某讓B公司與C公司簽訂協議,使B公司100萬元款轉入C公司賬戶又轉入D公司賬戶由王某使用,王某使用款項的所有權是ABCD哪個公司?


甲:我認為這是一個民法問題,根據民法相關理論,既然是A、B兩公司約定共同投資,而這筆款項是B公司為該共同投資項目的出資,那麽這筆款項就應是A、B兩公司共同所有,至於A公司是否實際出資,隻是共有財產的數量問題,並不影響共有的性質。在這裏,C公司簽訂投資協議,B公司將100萬元轉入C公司賬上這些事實對於我們認定該款項的歸屬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對此,我們應當注意到:首先,具體的投資協議是B公司與A公司合意的結果;其次,款項僅在C公司過賬,這是A、B、C三方均清楚明白的事實,所以B公司與C公司簽訂投資協議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類似於本案這種投資雙方在第三方過賬的行為,現實經濟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它是我國市場經濟不規範、不成熟的產物,是一個曆史性問題,我們在辦案過程中應當透過現象看到問題的實質。所以我認為王某使用款項的所有權是A、B兩公司共同所有。


乙:無論B公司是與誰進行商議,其最後協議是與C公司簽訂的,那麽我們在認定法律關係時所依據的,就應該是所簽訂的協議。B公司依據協議將100萬元轉入C公司賬上,這種轉賬行為是合法的。也就是說,在100萬轉入C公司賬上後,C公司對該筆款項合法地取得了所有權,如果發生意外,應當由C公司根據協議賠償,所以我認為王某使用款項的所有權屬於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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