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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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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何在司法過程中堅持罪刑法定(1/6)

焦雯


罪刑法定原則,即罪的認定與刑的判處均要依照刑法的規定。用一句膾炙人口的法諺來說,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它已被公認為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各個國家都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將之予以公示。從罪刑法定思想的最早出爐到法律明文規定這本身就是曆史的一大飛躍,因為它的確立經曆了曆史的考驗,並以其自身頑強的生命力存活至盡,將會在日後更加顯示其存在的價值。但是它的價值絕不僅僅存在於紙麵上,即靜態的罪刑法定已不能適應紛繁複雜的社會,取而代之的應是動態的罪刑法定,即在司法實踐中被逐漸完善的罪刑法定。要完成從立法中的罪刑法定到司法中的罪刑法定這曆史上的第二次重大飛躍,是需要我們不斷摸索從而不斷前進的,是需要我們深層次地把握現今存在的問題從而不斷改進和完善的。


一、縱觀罪刑法定的司法化進程


自資產階級啟蒙運動為反對中世紀的“罪刑擅斷”而提出罪刑法定這一思想到立法上予以明文規定,再到司法審判活動中的運用,邁出的每一步都彰顯罪刑法定的現實意義。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曆史沿革


罪刑法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約翰簽署的大憲章,其第39條規定“凡自由民除經其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這被認為是罪刑法定主義的淵源。大憲章之後,罪刑法定主義的思想伴隨人權思想加以展開,體現在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此後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第4條規定:“不論違警罪、輕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實施犯罪前未規定之刑罰處罰之。”從此,罪刑法定主義成為近代刑法基本原則,因而《法國刑法典》被認為是罪刑法定主義的直接淵源。


(二)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發展的社會背景和理論演變


罪刑法定思想最初是在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中提出來的。刑事古典學派僅僅是為了反對中世紀的“罪刑擅斷”而主張罪刑法定,但這純粹是理論先行,就是為了控製當時封建專製統治下的中央集權,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根本沒有涉及。


到了19世紀中葉,歐洲資本主義經濟迅猛發展,社會矛盾異常尖銳。麵對當時的犯罪形勢,以理性思辨和道德說教為特征的傳統古典刑法理論顯得蒼白無力,刑事實證學派應運而生。罪刑法定原則開始了自我思考與分析,如何適應動態司法實踐以及逐步克服自身剛性成為了爭論的焦點。筆者認為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進入20世紀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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