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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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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試探(1/6)

李國興


一、討論問題之界定


(一)主題界定之必要


關於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問題,是近年來行政法學界討論十分熱烈的一個話題。圍繞這個問題,平衡論、控權論、管理論、公共利益本位論、公共權利論、服務論、政府法治論、控權――平衡論、古典自然法論等等論點各抒己見,百家爭鳴。然而,討論雖然熱烈,卻是“熱而無序,雜亂無章”。而且至今仍未形成大家公認的理論。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最重要的一點即在於對“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概念本身缺乏明確的界定。大家雖是在討論同一主題,但往往對話基礎不同,討論層麵各異;討論缺乏針鋒相對,大家各執一詞互不信服。對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本身認識的不一致嚴重阻礙了對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研究的深入。因此,對討論主題本身――“行政法理論基礎”概念的界定,便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二)界定主題麵臨的問題


“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概念的界定是令許多專家學者頭疼的事。乙各論者往往著重論述自己的論點,卻疏於闡述論題;僅有的幾種論述觀點也相去甚遠。下麵,筆者將根據討論中的不同意見,通過八個方麵,努力厘清行政法理論基礎概念本身的規定性。


1.展開討論的出發點


即討論行政法的理論基礎的目的。對此已基本達成共識:解釋行政法現象,指導行政法治建設。強調此點在於提醒我們提出自己的理論時必須既有解釋性,又有指導性。


2.討論的核心問題


行政法的核心問題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們對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的討論必須緊緊圍繞這個核心,既不能在利益關係的層麵上就結束討論,也不能僅立足於行政法的某一功能或行政法的某一方麵的性質來論述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問題。


3.科學性認識,價值性認識,抑或兼而有之


認識論告訴我們,主體對客體的認識可以分為科學性認識和價值性認識。科學性認識是指主體以真實反映客體屬性及其運動規律為目標的一種認識活動;價值性認識則是指主體以自己的利益為標準,以主體的主觀需要對科學性認識所揭示的客體屬性及其運動規律所作的價值判斷活動。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就是關於揭示行政法所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以及行政法與其賴以存在的基礎間辯證關係的基本理論”,它是一種科學性認識,不帶有價值導向。而體現行政法調整社會關係時所體現的價值判斷和道德取向的理論是行政法的基本觀念或精神,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和行政法的基本觀念或精神之間的關係,可以說是一種科學性認識和價值性認識之間的關係。與上述觀點不同,另一些學者認為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一種價值觀和方法論;還有一些學者認為,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既應反映行政法產生發展的客觀規律,又要有一定的價值導向。


筆者認為,對此問題的解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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