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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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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略論我國死刑存廢製度及其完善(1/5)

劉麗娜


死刑,是人類曆史上最古老的刑罰,在我國刑法體係中占據重要地位,它是以剝奪犯罪人的生命為內容的最嚴厲的刑罰措施。死刑的存廢已是引起世界各國普遍爭議的焦點,它與人類文明的關係及死刑的功能對死刑存廢的影響是本文所關注的。我國現階段的死刑政策是什麽呢?分析研究透徹以上問題對促進我國死刑的改革和完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死刑存廢淺析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學家見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首次在理論上係統地論證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殘酷性和不必要性之後,為200多年死刑存廢之爭揭開了序幕。死刑來源於以血複仇,從其產生、發展到盛行經曆了數千年的曆史,古老而漫長,原始社會、奴隸社會慘無人道的屠戮製度沿變成了現代的死刑製度。在恩格斯1850年《德國農民戰爭》一書中揭露道:“加洛林法典中韻各章論到‘割耳’、‘割鼻’、‘挖眼’、‘斷指斷手’、‘車裂’、‘火焚’、‘夾火鉗’、‘四馬分屍’等等,其中沒有一項不被這些尊貴的老爺和保護人隨一時高興就用在農民身上。”在中國同樣也存在過殘忍的刑罰製度。在《九朝律考》中,漢朝死刑有三:梟首、腰斬和棄市。到《唐律》,死刑刑名減為兩種:絞、斬。可見,慘無人道的死刑在各國曆史上都曾存在過。


貝卡利亞說:“死刑不可能成為一種權利,因此也不是一種權利。”認為:“死刑不僅不是一種權利,而且不可能是有益的,因為它為人們提供了殘酷的榜樣。如果我能證明出,死刑既不是有益的,也不是必要的話,那我在保衛人類的事業方麵就獲得了勝利。”菲利宣稱自己是“誠服的死刑廢除論者。羅伯斯比利說:死刑隻不過是整個民族進行的隆重的謀殺行為而已。”


以上三位著名的法學家都直白地闡述了自己對死刑的態度,他們主張廢除死刑,因為死刑不是文明人類的善舉,是與人類文明的發展背道而馳的。人生而具有活著的權利、自由的權利、求生的本能、古代社會生命的被剝奪,人權的被侵犯都是人類對人類自由生命的踐踏,其行為玷汙著人類活著的尊嚴,助長了人性的殘忍,是人類文明所不齒的,堅決排斥的。同為人類中的一員,每個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同類的生命,限製同類的自由。顯然死刑不是人類文明發展的結晶。死刑來源於以血複仇,相對以前的以血複仇死刑是進步了,可在高度發展的文明時代,它的進步性不複存在了,他恰恰是人類文明的沒落表現。故死刑不是人類文明發展的產物,死刑廢止是必然的。


所以我們得出結論:死刑的廢止是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必然結果。死刑廢止是一種國際潮流,也是死刑的必然歸宿。


二、死刑的功能對死刑存廢的影響


死刑的功能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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