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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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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論無過錯責任的法理基礎(1/4)

張敏春


責任,按語言學分析,有心理意義上因主體道德觀念而對特定事項所蒙生的疚悔;也有行為意義上主體積極應為的社會角色活動和消極而為的違背社會普遍認可的行為規則所承擔的負重。前者是思想、觀念範疇的,社會調整對之不生作用。法律責任是行為意義上而言的消極責任,是侵犯法定權利(力)或違反法定義務地帶有強製性的派生義務。此派生義務是法律賦加行為人依法進行的行為而起到的製裁、救濟、預防的法律作用。強行性規範基於責任人派生義務的實現在社會關係的法調整和法控製中顯示著法所具有的威嚴性和正義性,而這些強行性規範大多是以法律責任的形式出現。法律責任是立法者基於統治利益而要求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安排的價值取向的法律上的集中體現。因此,責任在法體係中具有極為重要的規範地位。


侵權行為法是由侵權行為責任承擔主體、責任客體、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責任認定和責任執行等核心要素形成的規範體係。廣義上,它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民法的責任法典。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是關於侵權行為責任的總括性敘述。其中“過錯”是侵權行為責任歸責的一般性原則。所謂過錯,“是指應受譴責的個人心理狀態。應受譴責”是社會(主要是法律,道德、習慣等成文或不成文規範)給予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個人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在行為開始及進行過程中的主觀動機和心理變化。它有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結果的必然性預見且希望結果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結桌的可能性預見而有的放任或沒有預見而有的疏忽大意。由此可見,對行為人行為時意誌狀態的客觀表現的法律推理是判斷行為人過錯與否的標準,也就成為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


那麽,過錯責任是否能涵蓋所有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責任歸屬?


為人所有或持有的物件致他人損害的責任如何歸屬?對人身有重大傷害的人為自然狀態及處於危險狀態的社會作業致他人損害的責任如何歸屬?社會組織、集團所為的複雜行為客觀上致他人損害的責任如何歸屬……《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無過錯,但法律規定要承擔責任的,即承擔責任。”以法定形式規定了無過錯作為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法律依據。


無過錯責任源於19世紀下半期始工業化國家工業損害問題的日趨尖銳而引起的責任嚴格化和客觀化的法律發展。所謂無過錯責任,是指不以過錯為責任歸結原則和方式的法定侵權行為責任。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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