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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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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試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1/5)

李恩正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我國農村經濟體製的基礎,但是民法通則中隻是用一個條文十分簡單地規定了農業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能對承包經營權人提供充分的保護和救濟。在當前我國物權立法中,確認和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學術界主要有債權說和物權說兩種不同觀點:


債權說的理由歸結起來主要有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與內容係合同約定而非法定,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依債權轉讓程序進行;土地承包權在效力上隻具有債權請求權而無獨立支配力。權說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為內容的權利,在性質上是對物的支配權。其實,物權說與債權說並不矛盾,它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了不同的判斷標準與立法,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說:“物權是基於抽象權利的法律原則的邏輯推定,債權說是基於具體權利普遍形成過程的實證判斷。”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我國十多年來的生活實踐和具體的法律規範,使這一當屬物權性的權利更多地具有了債權屬性。在我國當前物權立法階段,首先要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就是物權法是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為一種物權。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存在著兩個方麵的不足: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第二,束縛了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而改善這兩方麵的狀況,就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物權化。


(一)物權化是保護承包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可使承包經營權內容由物權法作出明確規定,進而有效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權益


依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公示方法等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合同約定應遵循法律規定,不得任意創設。因為物權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具有強烈排他性,物權法定是基於維護交易安全方麵考慮的。在我國當前農村,作為發包方的集體經濟組織具有一定行政性,擅自利用自己的行政權力製定、更改合同內容,中途終止合同等,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承包經營合同的雙方在約定合同內容時實質上地位並不平等,造成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或不利於承包人。若把承包經營權在法律上確定為一種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可避免類似情況發生。物權法中應明確具體列舉承包經營權人的各項權利,如轉讓權、繼承權、設定抵押權等。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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