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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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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試析第三人欺詐(1/5)

曹培


一、第三人欺詐


(一)第三人欺詐的概念


第三人欺詐,是合同欺詐的一種。合同欺詐,即是發生在合同領域的欺詐。廣義的第三人欺詐,是指自締約起直至合同履行完畢這一過程中締約方以外第三人對締約的一方或雙方而為的欺詐。為便於討論,本文僅討論締約過程中締約雙方以外第三人所為之欺詐。因此,本文所分析的第三人欺詐,是指:在締約過程中,締約方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對締約一方或雙方而實施的欺詐行為。本文所指的締約過程,始於締約雙方為訂立合同而進行的準備,終於締約雙方終結締約行為、包括因合同成立而終結和因締約失敗而終結。本文所稱之締約方及第三人,皆為自然人。


第三人欺詐作為欺詐一種,也須符合欺詐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須欺詐人有欺詐故意,此故意包括使被欺詐人陷於錯誤的故意和使被欺詐人因該錯誤進行錯誤的意思表示的故意。須欺詐人有欺詐的行為。須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於錯誤。也即,須被欺詐人陷於錯誤與欺詐人行為間存在因果關係。須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也即因欺詐而引起的被欺詐人錯誤導致的意思表示行為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同時,作為一種特殊的欺詐行為,第三人欺詐具有符合欺詐的一般構成要件基礎上的特殊性:與合同密切關聯,亦即第三人的欺詐行為是針對締約過程中即將成立的合同而進行的。因而,第三人欺詐的時間是在締約過程中,其目的是為了促使合同不當地成立或阻礙合同的成立,其針對對象是締約的一方或雙方,其方式是使被欺詐人陷入與合同有關的錯誤從而針對合同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人的欺詐行為必須為積極的欺詐行為。這一點與締約相對方的消極不作為也可能構成欺詐相對,因為第三人對締約的一方或雙方不負告知義務。


綜上,第三人欺詐特征是:對合同的針對性。其行為是積極欺詐行為。


(二)第三人欺詐動機及目的


第三人欺詐,其主觀上具備故意,而此故意必基於某種利益關聯。就締約結果之利益而言,可將因利益獲得主體的不同而將第三人欺詐分為為締約相對方利益而為的欺詐,為欺詐人本人利益而為的欺詐,為其他第三人利益而為的欺詐。雖德國通說將為被欺詐人利益而為之欺詐也視為欺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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