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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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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論撤銷權的性質及撤銷之訴的被告(1/4)

邢華錕


引言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74條、75條雖然設立了債權人撤銷權製度,但由於沒有具體的規定,理論與實踐中仍有很多問題需要研究,其中撤銷權的性質及撤銷之訴被告的確定是撤銷權製度中很有爭議的問題。本文就這些問題提出一些筆者的看法。


一、撤銷權的性質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撤銷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是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法律通過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從而擴大了債權調整的範圍,使債權人在請求權之外,還具有撤銷的救濟方式。但是,關於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學界存有較大的分歧,主要有請求權說、形成權說與折中說三種學說。


(一)撤銷權性質各學說簡介


1.請求權說


此說為德國、瑞士民法的通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債務人不履行應承擔的債務時而給第三人帶來利益,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其返還財產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依此請求權提起的撤銷之訴為給付之訴。撤銷的效果,隻發生債權的請求權,而不發生溯及的物權效力。至於構成此債權的原因有三種學說,可分為(1)基於法律規定的返還請求權。(2)基於侵權行為的返還請求權(3)類似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觀點。因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依此請求權提起的撤銷之訴為給付之訴。


2.形成權說


日本、德國及台灣部分學者認同此觀點。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具有實體法上形成權的性質,債權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訴的方式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消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果,因債務人的行為原歸屬於受益人的權利自始失去效力,歸於債務人。關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後如何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給債務人,此說又可分為三種不同觀點:(1)第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於行使撤銷權之後,若受益人仍占有標的物的,債權人自己對於受益人不得直接請求返還,而隻能基於代位權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2)第二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於提起撤銷之訴時,可以同時提起代位之訴,請求返還財產於債務人或自己。(3)第三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於行使撤銷權後,若受益人仍占有標的物的,可依撤銷之訴的有效判決直接請求其返還,而無須借助代位權製度。


3.折中說


折中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兼具請求權與形成權,該說為法國民法通說,我國大陸學者一般也采納此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使債務人的財產回複到原狀。債權人撤銷權兼具請求權與形成權兩種性質,就其撤銷債務人與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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