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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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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容隱製度的現代法律價值分析(1/5)

傅清濤


容隱製度(又稱“親親相隱”、“同居相隱”)是我國封建社會一項重要的法律製度。一般認為容隱源起於春秋時期,《論語?子路》記載:“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秦漢以後容隱在法律中得到體現,宜帝四年曾下昭:“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最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這可以看作中國容隱法形成的標誌;唐以後的法律,容隱的範圍則更為擴大,不但直係親屬和配偶包括在內,隻要是同居的親屬,都可援用此例,便是不同居的堂兄弟姐妹、孫媳,丈夫之兄弟,兄弟妻,和外祖父母、外孫,也包括在內。不但親屬窩藏犯罪者,便是泄露或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之逃匿也是無罪的。清朝時,容隱製度還適用於雇主與雇工之間,雇工對雇主所犯一般罪行,雇工必須隱匿,不許告訐,否則治罪,容隱是作為一項義務來要求的。之後民國時期法律也有體現,但新中國成立後,容隱卻作為封建的糟粕在法律中銷聲匿跡了。雖如此,民間對不容隱的承認和配合卻極其有限,“大義滅親”現象太少了,況且,“大義滅親”真的就合理嗎?現行法律規定合理嗎?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


一、中國現代法律應當充分體現容隱精神


法律是一定時期物質生活條件的反映,更是人們思想狀況水平的正確反映,法律可以是超前的,但絕不是脫離實際的。新刑法第310條規定的窩藏、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據此,隻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包庇行為,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係,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量刑。還有證據製度,凡我國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而不管證據義務人所作證據是否對其親屬不利。“大義滅親”被主流媒體大加讚揚,被認為顧全大局、不徇私情。這樣的規定合乎中國人濃濃的人情嗎?更進一步,合乎人權、合乎正義嗎?筆者從以下四個方麵論述:


(一)法律中如此規定違反了中國人心中之情義,與法治精神相違背


哈特認為:“法律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的發展,事實上既受特定社會集團的傳統道德、理想的深刻影響,也受到一些個別人所提出的開明的道德批評的影響。”而如何盡可能使法律與社會倫理一致,不屈從於個別人的道德標準和意誌,則是法學應該關心的問題。中國是一個親情社會,人們道德標準首先是“孝”、“義”,不違背長者意願,不出賣親朋好友,否則將被視為大逆不道,不忠不義,為世人所不齒。所以,有學者說,“如果新製實行的結果是抽去了中國人人心中‘請義’這個命根子,則無異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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