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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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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合同法的基本原則(1/6)

韋東


一、基本原則的確定


(一)概述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一般指貫穿於合同法的始終(包括立法、司法、守法等)的根本規則,是合同法精神的體現,具有高於一般合同法條款的效力。不僅違反合同法基本原則的合同條款無效,而且其也是法官及當事人理解、解釋合同法、合同條款的指導思想和最高準則。


據此不難發現,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法的效力,而且內涵外延不好確定,是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實非具體的法律條文所明示。正因此,學界從各種不同的視角歸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大體有:當事人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合法原則、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計劃原則、行政監管原則、合同多樣化原則等共11項原則。其他著作未能超出這一宏大的範圍,多為所列之某幾項原則的組合。


依愚之見,以上所列原則在數量上已經不符合基本原則的內在規定性即根本規則。而且,某些原則多為重複之說,甚至還混淆了民法基本原則與合同法基本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因此,必須首先確定一個標準:什麽才能成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標準應該是確定的。


(二)確定之標準


要找到這個標準必須先弄清以下三個問題:合同的實質、基本原則的確定、外延的劃定。


1.合同的實質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無疑,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在合同法領域的表現,是商品經濟的必然要求。契約自由被稱為資產階級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可見各國對合同自由給予了充分的肯定。而僅以當事人的意誌是否能構成合同,我國學者在批判西方的觀點時指出:“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與上升為法律的國家意誌的統一體。”這一論斷很顯然成為計劃原則、行政監管原則等被視為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思想基礎,但是,在此我們必須分清“結合體”與“受製”的區別。結合體強調的是必要性,缺少則不能成立;受製則強調的是範圍,是約束力,超越範圍可以成立但不生效力而已。合同是否必須充注國家意誌依此看不無疑問,而合同在尊重國家意誌的前提下是當事人意誌的一致倒是確信的。考察我國合同的出現也許能為這一觀點提供實證的根據。眾所周知,我國成立之初仿製蘇聯實行計劃經濟體製,那時以及以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合同是完成國家任務的工具、手段,根本不具有現代意義的合同本質。而改革開放,商品經濟充分發展,是合同得以存在與發展的基礎,我國統一《合同法》的出現肯定了這一客觀要求。合同以及合同法是建立在商品經濟之上的,而商品經濟的交換本性必然要求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尊重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和權利。因此,合同的實質無非是意思自治。


2.基本原則的確定


合同法是對合同關係的一種認可和保護,要確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的實質要求是一個本質的唯一的標準。換言之,隻有能夠真實體現合同實質的原則才能稱之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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