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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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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安處分製度探源及其現實分析(1/4)

喬穎


在世界廢除死刑的呼聲一浪高於一浪的今天,在中國談廢除死刑未免為時過早,時機尚不成熟。然而,中國當前麵臨的亟待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是如何在有效打擊、扼製、預防犯罪和懲治、教育犯罪人的前提下實現或尋找出更為有利的使罪犯複歸社會的刑罰替代物或補充物,並以此提高刑法的經濟效益、增大其效益價值。這樣,不容置疑地,我國刑法中一個空白區域――保安處分製度建立的必要性就凸現出來且其迫切性愈加強烈。對於大多數國人來說,保安處分製度還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概念,但是它在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不可忽視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卻使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探究這一製度。本文也正是基於上述考慮,試從其概念、淵源、發展、立法等方麵對該製度加以簡單闡述,以期借此引發人們對其進行更深入地思考和研究,並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法製建設之進程。


一、保安處分之概念界定


關於保安處分的概念,不同國家的不同學者表述不一。李斯特將其定義為:保安處分是指這樣一些國家處分,其目的要麽是將具體個人適應社會(教育性或矯正性處分),要麽是使不能適應社會者從社會中被剔除。法國卡斯東?斯特法尼指出;保安處分是指為了防止那些對於社會秩序具有危險的個人因其危險狀態有可能犯罪而采取的一種“無道德色彩”的,具有強製性的個人措施。日本大穀實認為:所謂保安處分,指以犯罪反複的危險性為基礎,為了社會的保安作為對刑罰的補足(補充代替)由法院宣告的強製處分。西原春夫教授指出:所謂保安處分,指主要以特別預防為目的而設的刑罰以外的刑法上的法律效果。我國翁騰環先生說:保安處分者,為社會防衛及預防犯罪發生之公法也;申言之,即認其人有危害社會的危險,應予改善治愈及除去其危險性而使其適應於社會生活之謂也。台灣韓忠謨教授指出;所謂保安處分,即係法律對於無責任能力的人或限製責任能力的人以及特種危險之有責行為人,以矯治、感化、醫療等方法所為之特別防預處置。我國大陸的學者多將其進一步細化,把廣義的保安處分界定為國家實行的依刑罰以外補充或代替刑罰的有關犯罪對策的一切處分,即包括對人和對物的兩種處分;而狹義的保安處分則僅指對人的保安處分。


根據以上定義,我們可以總結出保安處分的一些共同特征:


第一,其本質在於矯正性、治療性、教育性,從根本上區別於具報應性、懲罰性的刑罰。


第二,適用對象為具有人身危險性的特定行為人。他們沒有刑罰適應能力或適用刑罰收效不大,用刑罰的方法難以矯正;但又確實對社會安全構成了某種現實或潛在的威脅,如精神病患者、慣犯等。


第三,實施目的在於特殊預防,旨在通過各種刑罰外的方法來使行為人改變其危險性格並重新複歸社會,防止、保衛整個社會免受侵犯。


第四,性質是一種具輔助性的刑罰替代物,是一種能比較靈活、有效地保障個人適應社會、實行社會防衛的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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