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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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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洗錢犯罪和洗錢控製的幾點思考(1/5)

林心恩


一、洗錢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洗錢,俗稱“洗黑錢”。據學者考證早在聖經時代就有類似的記載。英文Money Laundering原意是指漂白、洗汙。講的是美國西海岸一家飯店老板,為了招攬生意,而用苛性堿液清洗店裏沾滿油汙的硬幣。後來引申為將贓錢清洗幹淨。早在上兩個世紀美國的黑手黨就利用其非法收入開設一些洗衣店、修理店,使贓款披上“合法的外衣”。現代意義上的洗錢一詞,最早出現在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上。


洗錢(MoneyLaundering)古而有之,然而,將洗錢犯罪化,則是本世紀70年代的事情。普通法係的美國最早在1970年,通過著名的《銀行保密法;揭開反洗錢立法的序幕。爾後,1986年美國國會通過《洗錢控製法》,從而將洗錢行為犯罪化。大陸法係中最早將洗錢犯罪化的當屬亞平寧牛島的意大利。1978年意大利通過修改刑法典將洗錢定義為“清洗”具有嚴重罪過情節的搶劫、敲詐、勒索、劫持人質的收益。而我國則於1989年9月4日批準了聯合國禁毒公約後,在1990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禁毒的決定》,從而實現我國毒品洗錢行為的犯罪化。在此,值得的一提的是被稱為“洗錢天堂”的瑞士。瑞士是在1978年對其銀行保密法進行修改,規定今後不再設立匿名賬戶,並建立獨立於銀行的監督委員會。接著,在1990年通過補充國內刑法的方式將洗錢明確規定為刑事犯罪。


將洗錢行為犯罪化的原因當然是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了。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統計犯罪分子通過洗錢所得收益有5000億美元之多。洗錢犯罪嚴重破壞經濟活動和市場機製的正常運行,很容易引發金融危機。而且為犯罪行為人安全、自由的支配贓款創造條件,為重新犯罪提供了物質基礎。同時洗錢分子為了洗黑錢,往往采取賄賂等手段引誘政府官員,導致腐敗橫生。再則,在目前的大背景下,洗錢犯罪與恐怖組織的活動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


那到底什麽為洗錢犯罪呢?目前的通說無不是根據新《刑法》第191條推演出來,具體而言洗錢犯罪就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以各種方法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被稱為“維持犯罪生命線”的洗錢犯罪,是“國際社會的毒瘤”其特征有:


(1)它是一種“精英犯罪”,並且與有組織的犯罪緊密相聯。洗錢涉及很多金融方麵問題,洗錢分子大都熟知各國的金融政策。而犯罪形態的演變,必然是向有組織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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