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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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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淺釋不作為犯的行為性(1/4)

徐昭


一、引言


不作為是指負有某種特定法律義務,並且具有實行義務的能力卻不實行的行為,它相對於作為而言,主要體現為“當為而不為”。雖然在“實踐中,犯罪不作為不超過所有刑事案件的5%”,但其複雜性,使得它成為了理論上的焦點問題之一。


二、行為理論對作不為犯行為性的解釋概述


作為犯罪的行為性在刑法理論上是毫無疑問的,但對不作為犯罪的行為性則眾說紛紜。傳統大陸法係的學者們均試圖以各種行為理論為基石,進而證明不作為的行為性,但卻始終得不到圓滿的解釋。為何論證不作為的行為性如此困難,其關鍵問題恐怕主要來自於“不作為是身體的靜止,即不像作為那樣存在身體外部動作。因而在單純物理意義上是一種‘無’的狀態。”為了克服這一困難,行為理論的諸多學者進行了各方麵的論證。


(1)因果行為論。這一理論是19世紀以來,德國刑法學受到自然科學與機械論的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在這一理論中占主導地位的是有意行為說。這一學說認為行為是意識、身體動作、結果這一係列因果關係的必然發展過程,意識表現為身體的動與靜,動是作為,靜是不作為。它又認為行為概念中的意識是價值中立的,意識的內容是責任方麵的問題,使得意識內容與意識相分離。


(2)目的行為論。傳統目的行為論對不作為的行為性問題見解不一,存在著肯定說與否定說的對立。為了將不作為與作為並列,首先目的行為論提出了“人的行態”這一概念,並試圖在此基礎上加以解釋。其次,目的行為論以“行為動力”作為聯結作為與不作為的紐帶。它認為:“所謂作為與不作為即‘可以根據目的支配意思的能力’,不作為自身並不存在,存在的隻是一定行為的不作為,不作為並非單純什麽都不為,而是相對於在目的行動力的範圍內所屬的行為者的不作為,目的行為動力的範圍內可能實施或不實施的行為,無論采取哪一種態度都是目的行為。”


(3)社會行為論。社會行為論綜合了因果行為論與目的行為論兩說之長,一方麵從價值關係說明不作為的行為性,另一方麵舍棄了行為的主觀意思,隻強調行為的社會意義,其中最為極端的是麥合化的觀點,他對行為到底是自然的概念還是精神的概念提出了質疑,認為有體性,意思性或任意性等自然要素於行為概念之中,對於一般行為概念來說是一種障礙,有必要從行為概念之中排除這些要素而代之以精神的概念。因此,他認為社會的行為概念是客觀的、預見可能的社會結果的支配的可能性。這樣麥合化便一掃行為概念中的自然主義考察方法的殘渣,表明了社會行為論的最極端的立場。按照社會行為論的觀點,凡人類的舉止,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不論故意或過失,隻要足以惹起有害於社會的結果而具有社會危害性,便可視為刑法中的作為。


三、淺析行為理論對不作為犯行為性的解釋


諸多行為理論雖對不作為犯的行為性進行了較為有力的論證,但還是存在許多值得商榷之處。首先,對於因果行為論來說。有意行為說固然將不作為納入行為的概念之中,但它自身存在不能克服的矛盾。它將意識的內容從意識中抽了出來,這就無法解釋意識與不作為之間的因果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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