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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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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種新的權利衝突與權利限製――知識產權的“權利用盡”若幹分析(1/4)

白俊峰


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權利用盡原則並不是一個“新”問題,之所以這樣說,主要是想與“舊”的權利衝突與權利限製情形有些比較。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我們知道,在一物之上可以同時設立物權和債權,也可以同時設定並不違反“一物一權”原則的數個物權。當幾個權利共處一體,在就該物行使權利時勢必產生衝突與限製,本文把這種情形稱作是“舊”的。因為這種權利衝突的產生,是基於數個權利共同指向一個客體,而一個客體又不能同時滿足多個主體的需求。而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用盡”製度所要解決的權利衝突並非上述情形,當然也就決定了“權利用盡”這種解決衝突的方案也與上述情形迥然不同,它是“新”的。


一、知識產權權利部分衝突產生――從曆史說起


人類的天性在於不斷創造,自從有了人類也就有了不斷地把思想靈感的構思表現於外的各種形式。但是,生產方式的落後、商品經濟的不發達,科學技術往往作為技術被物化在物質產品上,難以獨立體現其價值;文學藝術作品也因複製與傳播手段的局限,難以廣泛傳播,這種客觀條件的局限,並不能產生出知識產權製度來;再加上人們的產權觀念抽象能力遠未發達到能產生出知道產權抽象客體的概念,知識產權製度的建立也就失去了基礎。所以盡管在大量交換的產品上也附著著“腦門上的汗水”但人們並不認為這與創作者(或發明者)有何關係,權利的衝突自然不會發生。在古代的希臘、羅馬雖然產生過零星的要求精神產品所有權的法權觀念,但還遠未上升到權利之間衝突需要協調的地步。


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使人們終於認識到了“知識的力量”,權利要求越來越強。但究竟如何從法律上合理地認識它,卻頗費了一番周折。從曆史的考查我們發現,早在古代的羅馬私法中就出現了把物分為有體物與無體物的二分法。蓋尤斯認為,有體物是具有客觀存在,並可以憑借人的感官而觸覺的物;無體物係“法律上的擬製關係”,是僅由法律擬製的物,即權利。據考查,這種對物的劃分思路思想淵源是斯多葛形而上學的哲學。該理論認為,無體物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它們是依賴於人類的精神生活中,是人的思維施加於有體世界的東西,是人腦想像出的一些東西。斯多葛哲學對(無體物的分析)雖與後來的知識產權客體不盡相同,而且這種分析也未盡合理,但它畢竟啟迪了無體物概念的產生,這種建立在形而上學基礎之上的產權理論也與知識產權製度發生了某種兼容關係。正由於此,人們對知識產權的客體在法律上的認識才逐漸明朗化,認識到連結人們關係的正是這樣一種抽象的客體,基於它而產生利益。


對曆史的考查我們發現,知道產權權利衝突的出現是隨著人們對無形客體產權逐步認識而建立在對知識產品無形性的認識基礎之上的。當知識產品的權利人清楚地認識到能給自己帶來利益的是無形的抽象的客體時,必然會在其主張權利時與知識產品載體的所有人的權利產生衝突。在對這種權利衝突進行協調,對權利進行限製時,製度的設計宣告了“權利用盡”原則的產生。


二、知識產權“權利用盡”的一般分析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抽象的,是一種形式,是人們思想的外化表達,雖然它並非不可感知,但要對它進行控製、實際地使用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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