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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懺悔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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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

宗教,就其與社會的關係而論,—無論是一般的關係,還是特殊的關係,一 也可以分為兩種,即人類的宗教與公民的宗教。前一種宗教沒有廟宇、沒有祭壇、沒有儀式,隻限於對至高無上的仁帝發自純粹內心的祟拜,以及對於道德的永恒義務;它是純粹而又樸素的福音書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論,我們可以稱它為自然的神聖權利。後一種宗教是寫在某一個國家的典冊之內的,它規定了這個國家自己的神、這個國家特有的守護者。它有自己的教條、自己的教儀、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現。除了這個惟一遵奉這種宗教的國家而外,其餘一切國家在它看來全都是不敬神的、化外的、野蠻的;它把人類的權利和義務僅僅伸張到和它的神壇一樣遠。一切原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我們可以把它叫做公民的或積極的神聖權利。


《社會契約論》


如果我們希望孩子們掌握一些東西,就不應對他們談論宗教。


《懺悔錄》


我想誰都知道,一個兒童,甚至一個成年人,其有所信仰,無非是生在哪個宗教裏就信仰哪個宗教,這是顯然的。這種信仰有時會減弱,但很少有所增強;信仰教義是教育的結果。


《懺悔錄》


基督教是一種純精神的宗教,一心隻關懷天上的事物;基督徒的祖國是不屬於這個世界的。的確,基督徒在盡自己的責任,然而他是以一種深沉的、決不計較自己的成敗得失的心情在盡自己的責任。隻要他自己問心無愧,無論世上的一切是好是壞對他來說都無足輕重。如果國家繁榮,他也幾乎不敢分享公共的幸福,他怕自己會因國家的光榮而驕傲起來;如果國家衰微,他也要祝福上帝的手在對自己的人民進行懲罰。


《社會契約論》


基督教隻宣揚奴役與服從。它的精神是太有利於暴君製了,以致暴君製不能不是經常從中得到好處的。真正的基督徒被造就出來就是作奴隸的;他們知道這一點,可是對此卻幾乎無動於衷;這短促的一生在他們的心目之中是太沒有價值了。


《社會契約論》


可是,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宗教可以使他們熱愛自己的責任,這件事對國家有很重要的關係。但這種宗教的教條,卻惟有當其涉及到道德與責任—而這種道德與責任又是宣揚這種宗教的人自己也須對別人履行的—的時候,才與國家及其成員有關。此外,每個人都可以有他自己所喜歡的意見,而主權者對於這些意見是不能過問的。因為既然主權者對另一個世界是根本無能為力的,所以隻要臣民們今生是好公民,則無論他們來世的命運如何,就都不是主權者的事情了。


因此,就要有一篇純屬公民信仰的宣言,這篇宜言的條款應該由主權者規定;這些條款並非嚴格地作為宗教的教條,而隻是作為社會性的感情,沒有這種感情一個人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實的臣民。它雖然不能強迫任何人信仰它們,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們的人驅逐出境;它可以驅逐這種人,並不是因為他們不敬神,而是因為他們的反社會性,因為他們不可能真誠地愛法律、愛正義,也不可能在必要時為盡自己的義務而犧牲自己的生命。但如果有人公開承認了這些教條,而他的行為卻和他不信仰這些教條一樣,那就應該把他處以死刑;因為他犯了最大的罪行即在法律麵前說了謊。


《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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