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架
水滸傳
首頁
關燈
護眼
字體:

七、關於刺配製度

七、關於刺配製度


古典名著《水滸傳》中有這樣一段故事:八十萬禁軍教頭林衝,遭朝中權貴陷害,被“刺配”滄州,途中屢遭歹人暗算,幾乎喪命,最後在梁山好漢的幫助下,奮起反抗,終於被逼上了梁山,與梁山好漢共舉“替天行道”大旗,成為農民起義軍中的一員猛將。


林衝所犯之“罪”是否成立,另當別論,林衝所受的“刺配”在古代究竟是一種什麽樣的刑罰呢? (一)定義


刺配,古代刑罰名,指古代在犯人臉部刺字並發配邊遠地方。語出《宋史•刑法誌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複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 (二)曆史演變 1. 五代


五代時,後晉的建立者晉高祖將墨黥之刑重新定位刑罰,“刺配”之刑就此產生了。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齊律》,凡“論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並處以髡發之刑,發配邊境,以為兵卒。隋唐法律確立封建五刑製度,廢除了鞭、流並用的刑罰,改為流配、服役結合,凡處以流刑的,均於流放地服役一年。後唐時,對凡處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後晉時,又創刺麵之刑,將刺麵與流配結合起來,合稱刺配,但是那時刺配僅為刺麵與流刑兩者合用。 2. 宋代


北宋時,統治者實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來的苔、杖、徒、流四種刑罰的執行。但同時又沿用和發展了後晉以來的刺配之刑。刺配之刑成為集刺麵、杖刑、流配三種處罰於一身的重刑,僅次於死刑。


宋代的刺配按罪輕重的不同而不同,分為刺配本州、鄰州、500裏、1000裏、2000裏、3000裏及沙門島等不同等級,刺麵也分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據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狀也不一樣。如,宋朝曾規定:凡犯盜罪,刺環於耳後;處徒刑、流刑的刺方形;處杖刑的刺圓形,三犯杖刑移於麵,“徑不過五分”。後來又規定,“凡強盜抵死特貨命之人”,在額頭上要刺強盜二字,餘下的字分刺兩頰。所刺內容除“選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於臉上的。 3. 元代以後


元朝建立後,不僅全麵繼承了刺配之刑,而且將原來的刺雙頰發展成刺麵、刺左右臂、刺項等多種方式,並將刺配廣泛適用於盜賊等多種罪犯。明清時除了刺麵之法,更多地用刺左右臂了,此法漸漸成為不大引人注意的處罰,直至清末廢除。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