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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大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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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 歐洲大戰以前之改革(1/6)

第五卷 歐洲大戰以前之改革 第二十章德意誌帝國 1.德國之憲法


德國憲法之來源 德意誌帝國成立之沿革已詳上章。其憲法本訂於一八六六年普魯士戰勝奧地利之後,以維持普魯士之霸權為目的。人民雖稍有參政之機,然以俾斯麥之深信君權及武力,吾人固難望其削君主之權減武人之勢以與國民更始也。


普魯士之獨霸國中 在一八六六年北部德國聯邦中,普魯士兼並之餘實無異聯邦之全部。自普魯士戰勝法國以後南部德國諸邦相率來歸,而德意誌帝國於以成立。然對於四年前之憲法無甚修正。美因河以南諸國雖加入聯邦,而普魯士之領土仍占國中三分之二,人口之比例亦然。


一八五○年之普魯士憲法 欲知德國憲法之內容不能不先明普魯士政府之性質。當一八五○年普魯士王頒布憲法時俾斯麥頗持反對之態。故當一八六二年時彼竟有不顧國會擅增軍隊之舉,普魯士王之權力猶是根據於舊日君權神授之成見。上院議員類皆武人地主充之。至於下院議員之選舉方法規定尤為奇特,故予富民以操縱之權。


三級製 下院議員用複選製。雖二十五歲以上之男子均有選舉權,然假使貧無資產則所謂選舉權者雖有若無。蓋憲法中根據納稅之多寡分選民為三級。凡富民納稅之額占全數三分之一者則得三分之一選舉權。其次納三分之一稅者亦如之。至於大部貧民亦因其所納之稅僅有三分之一,故人數雖多其選舉權則與少數富民等。初選當選者再互選國會之議員。


普魯士選舉之性質 有時富民一人得選本區初選當選人三分之一。當一九○○年時社會民主黨人選民之數居其大半,而僅得國會議員七人。而且普魯士政府令人民於選舉時須高聲唱被選者之名以表示其意思。同時政府並幹涉各區之選舉以免反對普魯士政策者之得勢。


下院之力薄 普魯士之下院權力極微。普魯士王既有任意選派上院議員之權,故上院議員一唯王意之是從。所有法律均由政府提出之,而普魯士王有否決國會議案之權。行政大權一人獨攬。政府各部均為守舊官吏所占據。下院議員雖有討論之機會與不允增加預算之權力,然政府得用種種方法強其相從。故世人稱普魯士政府為官僚政府洵非虛語。茲再略述德國之聯邦憲法。


德意誌皇帝之地位 當一八六六年編訂北部德國聯邦憲法時其目的原望南部德國諸邦之加入。四年後帝國成立時憲法上無甚變更。以古代尊號“德意誌皇帝”(Doutscher Kaiser)上諸普魯士王威廉第一,並以帝位永予霍亨索倫族。唯不以德國統治者自命,蓋恐傷諸邦君主之感情也。故僅以帝國中之“主席地位”予諸德國皇帝。


皇帝之權力 皇帝對帝國國會所議決之議案雖無直接否決之權,然因有他種權力之故有同專製之君主。帝國總理及海陸軍官均由皇帝任免之。帝國海陸軍由皇帝統率之。調遣軍隊由皇帝主持之。


聯邦議會 德意誌帝國之統治權理論上不在皇帝而在聯邦議會,此實德國政製中之最奇特最重要而又最不易明了之機關也。其議會以二十二邦君主及自由城之代表充之。德國之聯邦議會與美國之上議院同,以各邦之代表組織之。然德國之議員與美國之上院議員異,蓋若輩乃政府之代表而非人民之代表也。表決議案一以君主之意為去取。普魯士王有表決之權十七,此外再加以亞爾薩斯,洛林之權三。故六十一權之中普魯士王一人得其二十,巴威王得其六,薩克森及符騰堡之王各得其四,其餘諸小邦大抵僅得其一。


下議院 德意誌帝國中機關之較近民主者唯有帝國下議院(Reichstag)。議員約共四百人,各邦所選之數以人口之多寡為標準。憲法規定凡德國人年逾二十五歲者均有選舉下院議員之權。議員任期五年。然皇帝得聯邦議會同意時得隨時解散下議院。一九○六年後下院議員方有公費。


帝國總理 帝國總理由皇帝於聯邦議會普魯士代表中選任之,然皇帝可以不問下議院中政黨勢力之消長任意免總理之職。故總理僅對於皇帝個人負責任,下院意誌之向背可不問也。聯邦議會之主席由總理任之,聯邦之官吏亦由彼任命而監督之。


德國無內閣製 總之德國無所謂責任內閣製。皇帝既有任免總理之權,又係普魯士之元首,權力之巨,遠在其他立憲諸國君主之上。而所謂下議院者批評政府雖有餘,監督政府則不足也。


法律一致之必要 一八七一年德意誌帝國統一後之情狀與一七八九年美國聯邦成立後之情狀頗相仿佛。各邦雖因同文同種之故聯合成國,然有隨時瓦解之虞,初難保其永久。德國諸邦之君主類皆壹意於維持一己之威權,雅不喜普魯士王之獨霸。各邦各有獨立之舊觀,各有工業之利害,各有特種之政體。帝國政府知其然也,乃規定全國一致之法律以鞏固統一之精神。


帝國政府之權力 統一帝國之責任唯俾斯麥實負之。所幸帝國憲法所予帝國政府之權力遠較美國之中央政府為大。凡關於商業,各邦間及與外國之交際,國幣、量衡、銀行、鐵道、郵、電諸業均由帝國國會規定之此外帝國政府並得製定全國之刑民各法規定法院之組織,訴訟之手續等。故帝國總理之權力甚為宏大。欲施興革頗能措置裕如也。


帝國法律 帝國既成立,國會遂行使其憲法所予之權力。一八七三年議決國幣統一之案,昔日紊亂之幣製為之一掃而空。以“馬克”為單位。新幣之上一麵鐫皇帝之像,一麵刻帝國之徽,以誌統一之慶。一八七一年議決全國一致之刑律。一八七七年又議決關於法院之組織,民事刑事訴訟之程序,破產之處置,及注冊專利之規定諸議案。自一八七四年至一八八七年並設編訂民法之機關,於一九○○年施行。


文化之爭 是時德國人之主張地方分權者頗不滿俾斯麥統一之政策,而舊教徒之反對尤力,蓋恐信奉新教之普魯士一旦得誌則舊教徒將無立足之地也。當一八七一年舉行第一次帝國國會選舉時舊教徒之當選者凡六十三人。俾斯麥以為此乃教士反對國家之陰謀,非設法破壞之不可。一八七○年教皇曾宣言政府不得幹涉羅馬教皇與教徒之關係及教會之事件。俾斯麥則以為國法當在宗教之上。不久而管理學校之問題起。所謂“文化之爭”(Kurturkampf)於是乎始。將耶穌會中人及他種宗教結社逐諸國外,教士之批評政府者則依法懲之。普魯土不久亦定種種苛法以限製教士,而德國教士亦多聯絡教皇合力以反抗俾斯麥之政策。舊教徒團結益固,卒成政黨名曰“中央”,於一八七四年選出議員九十一人於下議院。


俾斯麥與舊教徒之調和 俾斯麥鑒於舊教徒反抗之日烈,社會黨發達之迅速,不得已與舊教徒言和。所有苛法幾皆廢止,同時並複與教皇言歸於好。然舊教徒政黨之在下院者聲勢殊大。政府抑製社會黨之政策亦不甚有效雲。 2.俾斯麥與國家社會主義


德國社會主義之發達 德國社會黨之發生實始於俾斯麥當國時代。當一八四二年時德國某大學教授曾謂德國既無勞動界,則社會主義之運動當然可以無慮。然三十年間德國亦步英國、法國之後塵而有實業革命之跡,巨城蔚起,工廠如林,工人之數遂因之日眾。而資本與勞工問題亦隨之而起矣。


馬克思及拉薩爾 當一八四八年革命以前德國學者馬克思(Karl Marx)曾著有《資本論》一書,詳論勞工問題及其解決之方法。然二十年後德國政局中方有社會黨之發見。其領袖為拉薩爾(Lassalle)其人,深思善辯。於一八六三年在來比錫工人大會中組織“工人協會”(General Workingmen''s Association)。然經營一年,而會員之數尚不及五千人,乃大失望。於一八六四年因戀愛問題與人決鬥而死。


社會民主黨之興起 拉薩爾雖死,然社會主義之運動進行如昔。其激烈者因受馬克思學說之影響,於一八六九年在挨塞那哈(Eisenach)地方另組新會名曰“德國之社會民主工黨”(SocialDemocatic Labor Party of Germany)。此黨與昔日之工人協會並立國中。至一八七五年於皋塔(Gotha)地方開工人大會時方合並為一,並發布其政見及目的。是年適值下院選舉之期,社會黨人之投票者得三十四萬。德國政府乃大懼。


俾斯麥之壓製社會主義 俾斯麥頗反對社會主義。又因有人謀刺德國皇帝者前後凡二次,俾斯麥乃歸咎於社會黨人,於一八七八年製法以限製社會主義之運動。規定凡以“傾覆社會秩序”或提倡社會主義為宗旨之集會出版物及結社均一律禁止之。無論何處凡遇工人暴動時,政府得宣布戒嚴令。此法之施行凡十二年之久。社會黨勢力之及於政局上者因之大衰。然社會黨人仍秘密宣傳其主義於工廠軍隊之中,其出版物亦多由瑞士秘密遞入於國內。故政府雖有壓製社會主義之法律,而社會主義則未嚐因此而絕跡也。


國家社會黨之起源 當政府壓製社會黨之日正國家社會主義(state socialism)發生之時。主張此種主義之學者以為政府而欲壓製社會主義莫若實行社會主義之主張,而為釜底抽薪之計。此輩所提議者不止一端。言其著者如工人失業者之設法維持,工作時間之減少,工廠衛生之注意,女工童工之限製,工人損傷疾病之預防等。此外為均貧富起見凡以租價利息或投機所得為收入者均須令其納稅;所有鐵道、運河、各種交通及運輸機關、自來水、煤氣、市場、銀行及保險諸業,及城市中之土地均應歸諸國有。


俾斯麥之態度 俾斯麥對於國家社會主義頗為讚許。故自一八七八年以後至辭職時止始終主張種種改革以利工人。彼以為此種政策無異返諸昔日勃蘭登堡保育政策之舊以福國而裕民。然彼始終以為貧富階級乃勢所必然無可變更;政府之責一麵固在改良工人之地位,而一麵亦不能不增加進口稅以保護實業之發展。


各種工人保險法 俾斯麥以為有幾種改革事業頗足以減削社會主義之勢。乃於一八八二年由政府提出工人殘廢及疾病保險之二案。討論二年,於一八八五年議決實行。前者規定凡資本家均須另儲經費為工人殘廢保險之用。工人之殘廢者可得相當之賠償;一旦身故,則其妻子亦可免無以自給之患。後者規定凡工人均須納疾病保險之費,其另一部分由資本家供給之,用人者並負實行此法之責。


工人壽險法 一八八九年政府並有工人壽險法之規定。凡工人收入年在千元以上者均須納其收入之一部分於政府。年逾七十歲之工人得向政府領養老金以資生活。如年未及七十而已不能工作者亦如之。工人應納之費其一部分由資本家負之,而政府亦有一定之津貼。據一九一三年之統計工人之依法保險者達二千五百萬人以上。


社會黨人對於國家社會主義之不滿 政府得因上述政策以維持工人之安寧,即今日所謂國家社會主義者是也。然社會黨人猶以為未足,以為此種政策缺一社會主義之最要原質—即“民主”是也。此種政策不過昔日腓特烈大王時代保育政策之變相。資本之主義猶存,貧富之不均如昔。德國政府對於此種非議雖不之顧,然對於維持工人之工作及鐵道礦業之國有諸端,始終進行不懈,造福正複不淺也。 3.德國之保護政策及殖民外交


德國實業之要求保護 俾斯麥一麵保育工人,一麵亦保護實業。德國既戰勝法國建設帝國並得法國之巨款,國內實業因之大為興起。新業發達一日千裏。即就普魯士一邦而論,一八七○年時有合資公司四百十所,至一八七四年竟增至二千二百六十七。工資日增,工人之生活程度亦日高。然投機過度,不久而有反動之象。物價工資均漸低落,公司工廠之閉歇者日有所聞。於是製造家及農民群起要求政府之保護以免為外貨所排擠。以為德國實業尚在幼稚時代,若政府不加意保護者則商業場中將無立足之地也。


德國之保護製度 一八七八年德國政府乃提出改良關稅議案於國會。其要點有二:(一)以保護本國之製造品為目的,(二)凡德國所無之原料則減少其進口稅。次年國會通過新稅則。德國他日能成世界上最大實業國之一實造端於此。


非洲之殖民德國製造家雖已得政府之保護,然尤以為未足。乃要求政府推廣本國製造品之銷場。俾斯麥初本輕視殖民地為無甚價值者,至是亦不得不謀伸其足於非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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