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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大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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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封建製度之發達及民族國家之興起(1/6)

第二卷 封建製度之發達及民族國家之興起 第六章Charles Martel及Pippin 1.Charles Martel之內政


當羅馬教皇漸成西部教會首領之日,正Frank王國中王官執政Charles Martel(七一四年至七四一年)及其子Pippin the Short二人建樹Charlemagne帝國根基之時。Charles Martel所遇之困難,與他日歐洲各國君主所遇之困難正同。中古君主之最大問題,殆莫過於如何可以使國內負固不服之權臣、主教及住持,俯首帖耳以聽命於中央政府。


是時國內官吏之最有勢力者,凡二等:即伯(拉丁文為Comites)與公(拉丁文為Duces)是也。當羅馬帝國時代,凡各城均有伯負行政之責,伯之上則有公。此種官吏之稱號,日耳曼種人沿用之而不改。當日君主雖有任意任免之權,然為伯為公者,漸有任職終身之趨向。


其時Aquitaine,Bavaria,及Alemannia諸地之公,多夜郎自大,不服王命,Charles力平之。武功甚盛。中央政府之勢,為之再振。


至於國內主教之難以駕馭,亦正與公與伯同。Charles雖不遵教會之規定,不與人民以選舉本區主教之權,主教之任免,唯彼一人主之。然一旦主教被任之後,每利用其地位以建設獨立之小邦。寺院之住持亦然。Charles對於主教及住持之跋扈者,一律免職,而以其親友代之。如予其侄以二寺及三主教之教區,即其一例,然新任者之跋扈,與舊者初無稍異也。 2.Pippin之篡位


Charles卒於七四一年。其未卒之先,已將其王宮執政之職傳其二子:即Pippin與Carloman是也。兄弟當國,大權在手;所謂君主,無事可為,正如史家所謂“披發長須,徒擁君主之名而自滿;高據禦座,儼然國王;接待各國使臣,受大臣之指導以答複各國使臣之詢問,不知者方且以為出自國王之本意。實則當日國王除虛名與王宮執政所給之微俸外,一無所有雲。”其時國內之反抗者均為王宮執政所壓服,而Carloman忽有辭職之舉,入寺為僧。Pippin 一人遂大權獨攬,當日紀年史上並謂“國內升平無事者凡二年”雲(七四九年至七五○年)。


Pippin之權勢既大,乃隱懷篡奪王位之誌。然當日國王雖無所事事,而事關廢立,究非易易,故Pippin有商諸羅馬教皇之舉。教皇答曰:“餘意以為無權之人而假稱為王,不若以有實權為王而且稱王之為愈。”


據上所述,可知後代史家以為Pippin之為王,係羅馬教皇所任命,並不盡然。蓋羅馬教皇明知Pippin之僭奪王位,勢所難免,而且為國人所心許,故不得不順勢以利導之耳。七五二年國內之公伯以盾擁Pippin由St.Boniface行傅油之禮,繼以教皇之禱告,Pippin乃即王位,為Carolingian朝之始。


此次羅馬教皇之參預加冕,君主原理上遂發生重大之變遷。蓋日耳曼種人之君主,自古以來類皆由人民或貴族選舉軍隊中之首領充任之。君主之得位,並非神授,實因其才力出眾足以折服人民耳。自Pippin遵古代猶太之舊習,使St.Boniface及羅馬教皇來行傅油之禮,“日耳曼種之酋長遂一變而為神命之君王”。羅馬教皇並謂凡有反對Pippin之族者,必受天罰。服從君主,遂成為宗教上之責任。在教會方麵觀之,則凡得教會讚許之君主,即無異上帝之代表。他日王權神授之觀念,實端倪於此。 3.Pippin與羅馬教皇之攜手


羅馬教皇讚成Pippin之篡奪王位,足征當日西部歐洲兩雄—Frank王及羅馬教皇—之水乳。不久並攜手而同盟,在歐洲史上生出絕大之影響。吾人欲了解之,不能不先明羅馬教皇所以脫離東羅馬皇帝及與Pippin交歡之故。


自Gregory the Great死後百餘年間,在羅馬之教皇類皆服從東帝。嚐求東帝之援助以抵禦北部意大利之Lombard種人。當七二五年時,東羅馬皇帝Leo第三下令禁止教徒不得崇拜耶穌及其他聖人之偶像。蓋帝本一富有思想之基督教徒,頗不忍聞回教徒之譏誚基督教為崇拜偶像者。故下令凡國內教堂中之偶像及壁上之畫像,一概銷毀。基督教徒,群起反對,即東都教士亦複嘖有煩言,而西部歐洲一帶之教士,尤為不服。羅馬教皇堅持皇帝無幹涉教會習慣之權,抗不奉命。並召集宗教大會宣言凡有“推翻,毀壞,或褻瀆神聖之偶像者”則逐諸教會之外。西部歐洲教會遂始終維持其崇奉偶像之舊習。


羅馬教皇雖不喜毀滅偶像之東帝,然仍望東帝之援助以禦Lombard種人之南下。不久Lombard王名Aistulf者,不聽羅馬教皇之請求或恫嚇。七五一年入占Ravenna而進逼羅馬城,意在統一意大利,以羅馬城為其首都。此誠意大利半島存亡危急之秋也。意大利其將統一於日耳曼民族之下而文明發達如Gaul乎?觀於Lombard種人之進步,又非不能組織國家者。然羅馬教皇終不願失其獨立之地位以附屬於意大利之王。故意大利王國之不能建設,實羅馬教皇有以致之。千餘年來,意大利半島之不能統一,教皇作梗,實為主因。當時教皇曾求援於東帝,東帝不之顧,不得已求援於Pippin,親越Alps山而入Frank王國。國王優禮有加,偕教皇南返,以解羅馬城之圍,時七五四年也。


當Pippin北返之日,正Lombard種人再圍羅馬城之時。觀是時教皇Stephen所致Frank王之信劄,尤足見當日之特點。函中略謂Pippin 一生際遇之隆,均原於St.Peter之祐,故應急來援救St.Peter之後繼者。如Frank王而任Lombard種人之割裂與摧殘羅馬城,則王之靈魂將入地獄而受鬼怪之割裂與摧殘。此種言論,頗為動聽;Pippin再南下,卒征服Lombard王國,夷為附庸。


Pippin既恢複意大利之地,乃不歸遠於東帝,而返饋諸羅馬之教皇。教皇之領土遂自Ravenna以達於羅馬城之南部。繼續維持至十九世紀後半期。


Pippin之在位,關係甚大。Frank王國之勢力,日有增加,為近世法國、德國、奧地利三國發祥之地。北部歐洲君主之幹預意大利內政,亦始於此時,為他日法國、德國諸國君主失足之主因。此外教皇之領土,雖壤地偏小,而其關係之重大及國祚之永久,亦複為歐洲所罕有。


Pippin及其子Charlemagne僅知得教皇讚助之利益,初不知其遺害之無窮。此後西部歐洲各國之民族,無不求其君主、法律與命運於Tiber河上矣。 第七章Charlemagne 1.Charlemagne之性情


日耳曼民族中之曆史上偉人,吾人知之較悉者,當首推Charlemagne其人。其他如Theodoric Charles Martol,Pippin輩,吾人所知者,不過大概而已。當日史家雖稍有記載,然對於各人之性質,多略而不詳也。


Charlemagne之容貌,據其秘書之所述,頗與其政治手腕之特點相同,殊可注意。其身體長而且壯,麵圓,目巨而有光,鼻較常人為大,麵貌和藹可親。無論坐立,均儼然有君人之態度,身材魁梧,故見者每不察其頸之過短與其體之過肥。步趨穩健,舉動安詳,言語清朗而發音微低。好勞惡逸,喜馳馬畋獵,並善遊水。體力雄厚,精神飽滿,故往來國內,從事征戰,所向無敵,而毫無倦容。


Charlemagne曾受教育,故深知學問之重要,力行提倡。每飯必令人朗誦古書以悅其耳;尤喜讀曆史及St.Augustine所著《上帝之城》一書。能拉丁語,並諳希臘文。曾有意於著作,唯因年老太晚,故始終僅至自能書其姓名為止。嚐召國內之學者入居宮內,利用其學問,建設國家教育之製度。彼亦注意於建築以美麗其王國。嚐親自計劃Aix-la-Chapelle地方之大禮拜堂,一切陳設,莫不關懷甚切。又造美麗之王宮二:一在Mayence附近,一在荷蘭之Nimwegen地方,並造橋於Mayence附近之Rhine河上。


他日Charlemagne雖死,其印象尚深入人心而不能驟去。後人所著傳奇中,多詳述彼一生之功業,雖多係空中樓閣,而當時人則多信以為真。St.Gall寺中之老僧,於Charlemagne死後不久,曾著書謂其擁大隊之軍士,橫掃全部歐洲。騎士之忠勇無倫者,實擁戴之,為他日歐洲騎士之模範。終中古之世,詩人騷客,多以Charlemagne之事功為其吟詠之資。


吾人試研究Charlemagne在位時代之功績,即知彼誠不愧為曆史上之偉人而為中古時代之豪傑。蓋其影響於歐洲進步上者極大。茲先述其武功,再述其內政,最後乃述其提倡文化之跡。 2.Charlemagne之征服Saxon種人


Charlemagne之目的,在於統一日耳曼民族以建設基督教帝國,而其誌竟成。當Pippin當國時代,Frank王國之領土,不過今日德國之一部分。Frisia及Bavaria本已奉基督教,因Charlemagne先人及傳道教士Boniface輩之勸導,早已入附Frank王國。其時介於兩國之間者,有Saxon種人,負固如昔。信奉異端,其製度習慣尚一仍七百年以前之舊。


其時Saxon種人所在地,約自Cologne而東以達於Elbe河,北至今日Bremen及Hamburg諸城所在地。此種民族,既無城市,又無道路,欲征服之,極不易易,蓋若輩勝則乘勢南下,敗則退入森林也。然任其自由,則逼處Frank王國之北鄙,嚐有騷擾之虞,而王國之國境,亦且無擴充之望也。Charlemagne在位時,一意於征服Saxon種人者,凡十餘年。平其叛亂者,前後凡九次,卒因基督教會之力克服之。


Charlemagne之有賴於教會,以征服Saxon種人為最著。凡每次叛亂既平之後,彼必令蠻族改奉基督教以表示其忠順於王之意。隨即遣派主教及住持等馳往其地以管理之。七七五年與七九○年間所頒之處置Saxon種人土地之法律,規定凡“不忠於國王者”與“逃避浸禮,藐視浸禮,及仍信異端者”均處以死刑。Charlemagne深信Saxon種人入教之必要,故下令凡以武力強奪教堂中之物件者與當“四旬齋”(Lent)期中而食肉者均處以死刑。無論何人,不得依據異端之儀式,向樹木或泉水行宣誓之禮,或躬與異端祭鬼之宴會;凡生子必於一年之內受浸禮;否則均罰金。


至於各區教會之維持費,由各區人民捐地三百畝以充之。並備居室一所為教士之用。“同時,根據上帝之命令,凡教徒均須納其財產及工作所得十分一之稅於教會及教士;凡貴族、平民及佃奴,均須納其一部分於上帝。”


上述種種之規則,極足以代表中古時代政府與教會之關係。凡反叛教會者,在政府視之,罪同叛逆。當時政府與教會,雖嚐有衝突之跡,然在人民心目之中,則每以為教士與官吏,相輔而行,缺一不可雲。


當Saxon種人未被Charlemagne征服以前,本無城市。征服以後,則主教所在之區與寺院所在之地,市鎮林立,城市漸增。其中最著者,允推Bremen,至今尚為德國之巨城也。 3.Charlemagne之征服Lombard種人


Pippin曾與教皇約,願負保護之責,吾人已述及之。當Charlemagne有事於北部Saxon種人居地之日,Lombard種人乘機南下而進攻羅馬城。羅馬教皇急求援於Charlemagne,Charlemagne令Lombard王將其征服諸城交還羅馬教皇。Lombard王不允,Charlemagne遂於七七三年率大隊軍士入侵Lombardy,陷其都城Pavia。迫Lombard王入寺為修道士,Frank軍士盡掠其財產而去。七七四年,Lombardy之公伯均被迫而臣服於Charlemagne。


Charlemagne未即位以前,國內巨省如Aquitaine及Bavaria等,均形同獨立,不受管轄。Aquitaine公當Pippin秉政時代,時有蠢動之舉,於七六九年合並於Frank王國。至於Bavaria,在Charlemagne心目中,以為任其獨立,則難望其援助以抵抗邊境之Saxon種人。乃迫Bavaria公納其領土,並禁之於某寺中。Charlemagne乃以其地分給國內諸伯。Saxon種人所在地與Lombard王國間之領土,遂入於Frank王之手。 4.Charlemagne之征服Slav種人及回教徒


吾人以上所述者,僅以Charlemagne與日耳曼民族之關係為限。實則彼所注意者,尚有東部歐洲之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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