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判決下來了(1/3)
隨後就是正常的刑事審判流程。
首先,書記員宣布了法庭紀律,如不得錄音、錄像、攝影、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等等一係列行為。
緊接著審判長仔細核對了當事人張金花的基本信息,並向她介紹了合議庭的組成成員。
然後問道:“被告人,辯護人在法庭審理中,依法享有申請回避權,即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不能公正審理本案的,可以申請換他人審理,被告人張金花聽清楚了嗎?”
“聽清了。”
“是否申請回避?”
“不申請。”
“辯護人是否申請回避?”
辯護席上的周明遠答道:“不申請。”
“被告人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後陳述的權利,以上權利被告人張金花聽清楚了嗎?”
“聽清了。”
這一連串的的問答,張金花乖巧的不像話,完全沒有當初桀驁不羈的樣子……
眼前這一幕看得陸仁嘉嘖嘖稱奇,法庭不愧是後悔係列的終極關卡。
在得到張金花的肯定回答後,下麵就是開始法庭調查了,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當即站了出來,代替受害人陸仁嘉一家起訴被告入張金花,入侵他人住宅,持刀脅迫搶奪他人財物,指控其犯了入室持刀搶劫罪。
之後就來到辯護環節了。
“被告入張金花,現在你可以針對公訴人起訴指控你的犯罪事實,為你自己進行辯護。”
在得到法官的允許後,張金花開始為自己進行辯護。
“法官大人,我進入房東家,隻是想拿回租房押金和分取拆遷補償款而已,當時我以為拆遷款我們家也有分,並沒有意識到拆遷款不屬於自己,後來持刀也隻是一時衝動,沒有想要傷人的意思。”
一切都按周律師交代的,實話實說。
然而這套說辭,最多隻能說明其主觀惡意不大而已。
搶劫就是搶劫!脅迫就是脅迫!
錢已經到了她銀行卡裏,且數額特別巨大,高達一百五十萬,犯罪已經成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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