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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局拒絕申請,吃虧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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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判決下來了(1/3)

隨後就是正常的刑事審判流程。


首先,書記員宣布了法庭紀律,如不得錄音、錄像、攝影、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等等一係列行為。


緊接著審判長仔細核對了當事人張金花的基本信息,並向她介紹了合議庭的組成成員。


然後問道:“被告人,辯護人在法庭審理中,依法享有申請回避權,即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不能公正審理本案的,可以申請換他人審理,被告人張金花聽清楚了嗎?”


“聽清了。”


“是否申請回避?”


“不申請。”


“辯護人是否申請回避?”


辯護席上的周明遠答道:“不申請。”


“被告人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後陳述的權利,以上權利被告人張金花聽清楚了嗎?”


“聽清了。”


這一連串的的問答,張金花乖巧的不像話,完全沒有當初桀驁不羈的樣子……


眼前這一幕看得陸仁嘉嘖嘖稱奇,法庭不愧是後悔係列的終極關卡。


在得到張金花的肯定回答後,下麵就是開始法庭調查了,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當即站了出來,代替受害人陸仁嘉一家起訴被告入張金花,入侵他人住宅,持刀脅迫搶奪他人財物,指控其犯了入室持刀搶劫罪。


之後就來到辯護環節了。


“被告入張金花,現在你可以針對公訴人起訴指控你的犯罪事實,為你自己進行辯護。”


在得到法官的允許後,張金花開始為自己進行辯護。


“法官大人,我進入房東家,隻是想拿回租房押金和分取拆遷補償款而已,當時我以為拆遷款我們家也有分,並沒有意識到拆遷款不屬於自己,後來持刀也隻是一時衝動,沒有想要傷人的意思。”


一切都按周律師交代的,實話實說。


然而這套說辭,最多隻能說明其主觀惡意不大而已。


搶劫就是搶劫!脅迫就是脅迫!


錢已經到了她銀行卡裏,且數額特別巨大,高達一百五十萬,犯罪已經成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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