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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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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論占有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適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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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界曆來有多種觀點,有的主張二元說,有的主張三元說。持二元說的學者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共有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按其專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築物所有權。”持三元說的學者認為“區分所有權應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權利以及因共同關係所產生的成員的權利三要素構成的。”


顯然,二者的爭議在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否包含成員權。筆者認為,如果從學理上考慮,將成員權納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範疇顯得更為全麵和完善,但從立法層麵考慮,將成員權納入其中則顯得操作性不強。本文更偏重於立法層麵,因此采納二元說觀點,主張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權利組成的一種“複合物權”。本文的有關論述亦以此為基礎展開。


在明確了概念後,一個問題便浮出水麵。顯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論基於何種學說,其主體均被一致界定為:所有權人。在這樣的前提下,舉一個小例子:甲、乙分別為一幢二層小摟的住戶。甲為一樓所有人,乙為二樓所有人,後乙把二樓讓與親戚丙居住,甲借機堵住了從一樓通向二樓的樓梯,致使丙上下樓需要從室外搭梯,嚴重妨礙了丙的日常生活。在此例子中,甲侵犯了丙的權利,但是甲究竟侵犯了丙的什麽權利?能否適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對丙進行救濟?依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定義,其主體並未包含除所有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而丙又恰恰不是所有權人,那麽,法律在此便陷入了一種尷尬。事實上明顯不合理,卻沒有相應的法律來支持,顯係法律上的一個漏洞。


類似的情況在生活中很常見,如何對這一部分人進行法律上的保護?這裏便涉及到將占有引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一種構想。


二、占有的有關理論


關於占有,學界向來爭議頗多。英國學者Solmond指出:“在整個法律理論中,沒有什麽概念比占有概念更難以界定,占有確實是一個非常含糊的字眼。”對其性質,主要有“權利說”和“事實說”二種觀點。“權利說”認為,占有是一種權利,而非一種事實狀態,即“因持有而獲得占有,因占有而享有占有權”“事實說”認為,占有隻是一種事實狀態。德國學者耶林就占有概念與薩維尼展開爭論時指出:“占有是所有權的實現。占有是事實,所有權是權利,占有是事實上行使某種請求,而所有權是在法律上確認、實現的權利。當物為我所有時,我對物的請求是通過明確表達在法律中的國家意誌來實現的;當物為我占有時,我對物的請求是通過我自己的意誌實現的。所有權是由法律作出保障的,占有是通過事實關係來保障的,如果可能的話,兩種形式都應該處於安全的狀態。”筆者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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