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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清音:西北政法大學《西部法苑》學生優秀論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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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論我國漢代的禮法思想及其社會成因――兼與古羅馬自然法理論比較(1/5)

戴怡婷


曆史有驚人的相似:公元前536年鄭子產“鑄刑書”(《左傳?昭公四年》)緊隨其後鄧析私造“竹刑”,與此同時代(前451-前450)古羅馬共和國頒布了《十二銅表法》。兩個世界的文明古國幾乎一同擺脫了那種僅憑奴隸主貴族的記憶適用法律、統治階級擅作威福的時代。然而相同的現象表層之下卻有著不同的命運。歐陸法律傳統雖經日耳曼法的衝擊又長久的籠罩在中世紀教會法之下,然幾經磨難仍初衷不改,一經資產階級革命便如日中天,其理性主義光芒耀眼奪目。但古老的中國卻幾經浩劫時至今日仍為實現依法治國而苦苦探索。為什麽東西方的法律形態會分道演進各成係統呢?筆者認為隻有把問題推回到曆史中,放在中西法律思想根本差異這一大坐標中才能有較為客觀的答案。


如梅蘭特在《英國法律史》中所言“整個曆史第一個句子就撕裂了一張沒有接縫的網”。諸多學者在論及中國法律思想的主線時,常從春秋戰國撕裂曆史,這一時期固然是中國法律思想史上一個重要的分期,百家爭鳴的論戰為以後曆史的發展提供了理論支撐。但我國法律思想的主線――禮法思想的形成在漢代。漢在法律思想史上有承前啟後的曆史意義。所以本文著重論述這一時期的禮法觀念並從與之同一時期的古羅馬自然法理論的比較中尋找禮法的社會成因。


一、形成與地位


(一)形成


“禮是悉知中國古代法律製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無可替代的基本對象”。禮治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由禮教和禮法兩部分構成。其淵源可上溯到奴隸社會。禮起源於祭祀,“國之大事,在祭在戒”。西周初期,相傳周公製禮,即有周禮。與周禮相適應,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上實行“禮治”。“禮治”的核心是親親尊尊,男女有別。西周時期的“禮治”是宗法等級製的產物,其間彌漫著宗法思想和等級觀念。


隨著生產力發展,封建生產關係開始出現,維護奴隸主統治的禮治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束縛。曆史演進至春秋末期便禮崩樂壞,諸侯異政,百家爭鳴。其中最主要最有意義的是儒法論戰。法家主張“法治”要求“不別親疏,不殘貴賤,一此於法”要求重刑輕義,以刑去刑。儒家則要求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人治”認為應重義輕罰。在論戰中法家的法治與儒家的人治“針鋒相對”並且秦國也以法家思想為指導完成大一統,似乎這一時期禮治衰落而法治成為當時法律思想的主流。然而我們必須注意到法家的法治並非近代的法治。其根本思想仍沒有超越宗法與等級,也即人治與法治的對立是“一條虛構的,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主線”。首先,從法家法的法律價值取向來說,即便是最痛恨宗教禮治的韓非也承認“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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